现在退林还耕,是没有补偿的吗?

退耕还林苗木补助方式与补偿标准是:苗木补偿=年产值÷耕种季数,按照青苗补偿亩数乘以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或按占征用土地费用的百分率确定,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进行估算。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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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退耕还林补偿的方式是:主要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的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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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体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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