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哪些证据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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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首先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法律依据:《公民信息解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规范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其次要看行为上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获取”还是“提供或出售”都要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国家法律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基础在于通过强化隐私权的保护,实现对个人自由和权益的保护。隐私权对应的是私密性、不公开,一般来讲,只要公民自愿公开,信息的使用用途没有超出被收集人的同意范围,即使中间出现转售,甚至信息被用于违法用途,也不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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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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